中新網防城港12月5日電(黃瓊 吳浩東)12月5日上午,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執行命令,對毒犯馮志展驗明正身,押趕刑場執行死刑。
  馮志展,男,1972年出生,廣東省陽江市人。因販賣毒品,2011年11月4日被逮捕。
  馮志展、沈奕標販賣毒品一案,由防城港市中級法院於2012年12月9日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被告人馮志展、沈奕標均構成販賣毒品罪,分別判處死刑,剝奪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  宣判後,馮志展、沈奕標提出上訴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,於2013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對案件進行了覆核,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並審查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。
  經覆核確認,2011年9月29日,被告馮志展從廣東省陽江市駕駛小汽車運輸從上線毒犯處賒購來的3,4-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(MD-MA)、甲基苯丙胺等到防城港市,途中電話聯繫無證營運的出租車司機廖某到高速公路接應。後馮志展將裝有3,4-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(MD-MA)、甲基苯丙胺的紙箱搬到廖某駕駛的汽車上,獨自駕車到防城港市港口區某酒店與沈奕標會合。
  廖某回到防城港市後致電沈奕標,沈準備繼續租用廖的汽車將毒品運至東興市販賣,在酒店樓下與廖某會合時被警方抓獲。警方當場從廖某駕駛的汽車內查獲3,4-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(MD-MA)5150克、甲基苯丙胺199.8克。警方併在該酒店內抓獲馮志展,查獲甲基苯丙胺102克,大麻煙1.2克。
 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,被告人馮志展、沈奕標為牟取非法利益,販賣3,4-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(MD-MA)、甲基苯丙胺,二人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。販賣毒品數量大,社會危害嚴重。在共同犯罪中,馮志展、沈奕標均系主犯,沈奕標系累犯、毒品再犯,應當依法懲處。第一審判決、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。審判程序合法。對於馮志展量刑適當。鑒於沈奕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和罪責小於馮志展,根據本案的情節,對沈奕標判處死刑,可不立即執行。
  最後核准以販賣毒品罪判決馮志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以販賣毒品罪判決沈奕標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(完)  (原標題:粵桂毒犯販運5千多克毒品 1人被執行死刑1人死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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